教师发展

教育培训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师发展 > 教育培训 > 正文

关于修订《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1    作者:     点击:

甘人社厅发[2011]60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甘人发[2007]35号)执行以来,对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科学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升政治和业务素质,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个别条款需要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经研究,对其中第十二条进行修订。从今年开始,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凡涉及该条款的政策,按本文件执行。现将修订后的内容通知如下: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的优秀比例执行如下规定:  

  (一)被确定为优秀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5%以内,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浮动本单位优秀等次比例:  

  1、国家部委、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最多不超过12%。  

  2、当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或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最多不超过10%。  

  在应对重大事件或自然灾害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可不占单位优秀等次名额,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当年获得下列奖项的人员,在评定年度优秀等次时,可综合考核、优先考虑: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农业丰收、教学成果、社会科学、中国新闻、中国图书、以及文化部文华奖等同类奖项的人员。  

  2、获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称号,或省直部门授予全省系统先进称号的人员。  

  3、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工勤人员。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甘肃广播电视大学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