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

工资社保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事管理 > 工资社保 > 正文

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工作)人员回兰住院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6    作者:     点击:

甘社保函〔201337

 

 

各省直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医保异地安置退休(工作)人员就医行为,方便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就医,经研究,现就省直异地安置退休(工作)人员回兰因病住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省直参保退休(工作)人员回兰后,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可直接持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单位介绍信、住院证等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住院手续,其中已联接省直医保信息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省直医疗信息系统中办理入院手续。  

二、省直医保异地安置退休(工作)人员回兰后,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个人应首先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自费费用)10%,再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给予核报。  

三、对本人自愿取消异地安置的人员可持单位介绍信到省社保局医保处办理变更手续。  

四、本通知自2013111日起执行,省直医保异地安置退 休(工作)人员2013111日以后在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的,其住院医疗费用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落实本通知精神,并 向相关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31021  

 

上一条:关于确定2016年度省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下一条: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指标说明及登记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