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社保函〔2013〕37号
各省直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医保异地安置退休(工作)人员就医行为,方便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就医,经研究,现就省直异地安置退休(工作)人员回兰因病住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省直参保退休(工作)人员回兰后,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可直接持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单位介绍信、住院证等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住院手续,其中已联接省直医保信息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省直医疗信息系统中办理入院手续。
二、省直医保异地安置退休(工作)人员回兰后,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个人应首先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不含自费费用)10%,再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给予核报。
三、对本人自愿取消异地安置的人员可持单位介绍信到省社保局医保处办理变更手续。
四、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省直医保异地安置退 休(工作)人员2013年11月1日以后在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的,其住院医疗费用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落实本通知精神,并 向相关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3年10月21日